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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农贸市场周边餐饮服务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中区
济宁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集中整治农贸市场周边餐饮服务秩序的
通 知
各餐饮服务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周边餐饮服务秩序,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创造良好的餐饮服务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农贸市场周边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区范围内农贸市场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遵守《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
二、所有开展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仍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济宁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济宁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地址:济宁市市中区行政审批中心 办证电话:0537-2377337)。对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单位,现实经营中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
凡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饮食安全无保障,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不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证,持证经营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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