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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创建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发布作者:中区 发布时间:
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2008年,在全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开展的创建示范单位活动,有效规范了药品经营秩序和药品使用行为。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区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开展创建市级示范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证照齐全、经营(开业)一年以上、规范运作的药品流通、使用单位,可提出申报。
二、创建标准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结合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制定2009年度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请查阅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jifda.gov.cn
)。
三、活动实施步骤
1、凡自查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争创示范单位活动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药品从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一式二份报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区分局。
2、分局负责进行初审推荐,将推荐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考评验收和公示评定
市局在收到各创建单位材料后,对申报单位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检查符合评定标准的单位拟确定为示范单位。拟确定的名单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无异议的分别确定为“示范药品批发企业”、“示范药店”、“示范药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颁发示范单位牌匾。
附件:
1、2009年度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申请表
2、创建示范单位评定标准 (见市局网站)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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