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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药品经营单位中开展创建“文明诚信药店”活动的意见
发布作者:中区 发布时间:
各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文明中区”“诚信中区”的部署和要求,为保证全区药品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药品经营单位中开展创建“文明诚信药店”活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科学监管、以人为本,引导药品经营单位树立“讲诚实、守信用”的经营服务理念,合法经营,文明服务,诚信立业,增强抵制假冒伪劣药品的自觉性,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塑造起良好的信誉形象。
二、参评范围
全区药品经营单位: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标准条件
①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开办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能正常经营;②药店经营面积符合要求;③无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④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药品明码标价,无违价行为,及时照章纳税,⑤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无欺诈行为;⑥药店内外无违法药品广告;⑦按照《“文明诚信药店”评选计分标准》,总得分率不得低于80%。
四、评选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分自查申报、考核验收、社会公示、通报表彰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申报阶段(4月23日至4月30日)。各申请单位对照“计分标准”,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
(二)考核验收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联合组成考核验收组,依据《“文明诚信药店”评选计分标准》的要求,对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征求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的意见。
(三) 社会公示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分局对考核符合评选标准,拟提名“文明诚信药店”的单位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通报表彰阶段。对获得“文明诚信药店”称号的单位,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联合行文表彰,并颁发牌匾。
五、“文明诚信药店”的管理
(一)“文明诚信药店”的评选采取“一票否定”的原则。凡有下列问题的,取消评选资格:①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使用的药品及暂停使用的药品;②年度内抽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或现场检查发现假劣药品;③超经营范围和超方式异地经营药品;④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⑤未实施药品分类管理;⑥非法出租出借柜台;⑦擅自经营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⑨年度内受一次(含一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社会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拟提名单位有不法经营行为以及服务态度“冷、横、硬”的现象,经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调查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
(三)获得“文明诚信药店”称号的药店经营单位,在当年《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中,可免于现场验收。
(四)“文明诚信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是人民群众反映服务质量差、经营假劣药品或抽查达不到“文明诚信药店”标准的,核实后将取消其称号。创建活动,每年度考核验收一次。
(五)“文明诚信药店”与其他检查、达标、GSP认证等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但不得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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