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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济宁市药品不良反应病理报告处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作者:中区 发布时间:
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
现将《济宁市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处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转发给你们,望严格程序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药品不良反应不同程度地损伤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疗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和减少药物损害,科学合理地指导用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的工作职责。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和社会进步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监测站一定要进一步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处理,加强报告质量控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利用度。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审核和归档管理
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审核和归档管理。所有原始报告表须经报告单位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在将纸质报告表录入网络报告后,要记录形成的报告表编码,原始报告表存档五年备查。未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告表不得上报。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加强对报告表真实性的审核,开展定期检查或有因抽查,对于电子报告表与原始纸报表在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用药时间、不良反应发生时间和不良反应信息等方面不一致的不得上报,对虚假报告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突发、群发和严重事件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现突发、群发和严重事件,应首先电话向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济宁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异常情况处理程序》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事件及时调查,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对死亡病例应尽可能提供患者病历、用药记录等,尽快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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